January 2004的归档

“小小”诉耐克侵犯其火柴小人形象版权

国内流行的一个Flash动画形象“火柴棍小人”究竟是小小的版权,还是可以公共使用的形象?这已经在CNBLOG上作过讨论,且看看国内的司法机关如何审理吧。

小小其实大可以继续开拓火柴棍小人的武打形象,不必纠缠于这样的官司中。

最高人民法院昨(6)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,司法解释为今后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。司法解释从今(7)日起正式实施。


  这个司法解释是在著作权法修改前、法律没有对网络著作权问题作出任何规定的情况下出台的。内容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、著作权人享有的在网络传播作品的权利、网络环境下的法定许可使用作品、侵权行为的认定、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、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等问题的法律适用等都作了规定。

  据规定,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,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、期刊社、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、摘编的以外,在网络进行转载、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、注明出处,不构成侵权。

  据规定,利用提供密码或者软件等手段,教唆破坏他人网络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,网络服务提供者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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